10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教育法規大意
1.依憲法規定,受國民教育係人民之:
(A)權利與義務 (B)權利,而非義務
(C)義務,而非權利 (D)自由,既非權利,亦非義務
<解答>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故選(A)
2.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應:
(A)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B)一律受進修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C)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由國民自行購買
(D)一律受進修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由國民自行購買
<解答>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60條規定: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
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故選(A)
3.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
縣(市)政府推估未來幾年之學生及教師人數?
(A)3年 (B)5年 (C)10年 (D)12 年
<解答>
依教育基本法第11條規定: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
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
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故選(B)
4.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律及命令廢止之規定為:
(A)法律及命令之廢止,均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法律及命令之廢止,均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C)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D)法律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命令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解答>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規定: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故選(C)
5.依教師法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其中加給分為:
(A)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二種 (B)職務加給及學術研究加給二種
(C)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二種 (D)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解答>
依教師法第19條規定: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故選(D)
6.依教師法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
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多少比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解答>
依教師法第29條規定: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故選(B)
7.依教師法規定,本法第26條第4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
(A)行政區內12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B)行政區內12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C)行政區內20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D)行政區內20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不含幼兒園)之半數
<解答>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
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故選(C)
8.依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學評鑑之類別?
(A)校務評鑑 (B)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
(C)學門評鑑 (D)教師評鑑
<解答>
依教大學評鑑辦法第3條規定:
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
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
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
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效進行
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
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故選(D)
9.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規定,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何學年度起,應具有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A)102學年度 (B)104學年度 (C)105學年度 (D)106學年度
<解答>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
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
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故選(D)
10.依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2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
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至少保存多久?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解答>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
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故選(D)